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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6月,外貿領域政策更新異常密集。
僅6月前兩周,就發生了多件與外貿企業直接相關的大事:美國進一步收緊對華AI芯片出口管制,歐盟對華焊接鋼網發起反傾銷調查,海關總署連發多份公告調整出口申報規范,對外投資首部行政法規正式發布。
這不是一次普通的政策調整,而是2026年外貿合規門檻的一次系統性抬升。政策變化速度在加快,企業面臨的合規成本在上升,出口鏈條上每一個環節都在被重新審視。
本文梳理了近期對常州外貿企業影響最大的幾項政策變化,逐一拆解核心要點,并提供可執行的應對建議。無論你的產品是芯片、無人機,還是普通的機械配件、電工產品,這些變化都與你直接相關。
政策要點
2026年6月初,美國商務部發布最新出口管制指引,正式明確一項關鍵變化:向最終母公司總部位于中國或中國澳門地區的實體出口先進AI芯片,無論該實體本身注冊在何處,都要另行申請出口許可證。
被納入此次重點監管的AI芯片包括英偉達和AMD的高端產品。這是一項針對此前監管漏洞的“堵漏”措施——2025年5月美國暫緩執行《人工智能擴散規則》后,大量高端芯片通過馬來西亞等地的中資企業子公司流入中國,估計出口量可能達到數十萬顆。
此次新規通過追溯母公司所在地,將出口監管從“管物”擴展到“管算力”“管鏈條”,實質上形成了對中國企業算力獲取的全鏈條監控。
對常州出口企業的影響
如果你的產品涉及以下方向,建議立即評估影響:
· 出口含有AI芯片的電子設備、服務器、工業控制產品
· 為AI芯片相關產品提供配套零部件
· 通過境外子公司采購或轉口高端芯片
即使最終產品不屬于芯片本身,只要供應鏈中包含受管控的AI芯片,出口申報時也需要關注許可證要求的變化。
應對建議
1. 排查供應鏈:核實產品中是否含有受管制AI芯片(英偉達、AMD高端系列),確認芯片的最終母公司所在地
2. 關注許可證路徑:對于涉及管制芯片的出口,提前了解出口許可證的申請流程和時間周期
3. 建立合規審查機制:將芯片來源納入出口合規審查范圍,每次出貨前確認是否符合最新管制要求
政策要點
2026年6月9日,海關總署發布2026年第78號公告,就無人機及相關物項的出口申報提出專門要求。公告自6月30日起施行,留給出口企業調整申報流程的時間不到三周。
78號公告最值得注意的一點,是把“識別并標注”做成了一項普遍義務。無論貨物最終是否屬于出口管制物項,出口經營者都要在報關單據的備注欄作出明確表態。
公告涵蓋的貨物范圍包括四類:無人駕駛航空器、無人駕駛飛艇、相關設備和部件、民用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,并以“等”字收尾——范圍不僅限于整機,零部件與配套設備同樣在內。
三類出口渠道被同步納入:一般貿易、快件與跨境電商,且每一類都有具體填報口徑。跨境電商渠道收緊最為明顯,申報清單不得再使用僅報稅號前四位的簡化模式,需申報完整稅號。
對常州出口企業的影響
如果你的產品涉及以下方向,6月30日前必須完成申報流程調整:
· 出口無人機整機或零部件
· 出口與無人機配套的設備或部件
· 通過跨境電商渠道出口無人機相關產品
· 產品“長得像”無人機相關物項(即使不屬于管制物項,也需要主動標注)
應對建議
1. 在6月30日前完成內部培訓:確保報關人員熟悉新規的填報要求
2. 建立貨物分類判斷流程:對出口貨物進行逐項判斷,確認是否屬于公告范圍
3. 規范備注欄標注:無論是否屬于管制物項,均需在報關單備注欄按要求標注
4. 跨境電商渠道重點排查:檢查申報清單中的稅號完整性,確保填報實際生產廠家而非平臺名稱
政策要點
2026年6月1日,《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》正式發布,將于7月1日起施行。這是我國對外投資領域首部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,在我國對外投資發展歷程上具有里程碑意義。
《規定》共34條,將過去分散在發改委、商務部、外管局等部門的監管要求整合至統一框架。核心變化包括: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、健全對外投資管理體系、建立投資壁壘調查制度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規定》同步要求安全審查與全流程監管權重上升,對出海企業的合規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對常州出口企業的影響
無論是已經出海、正在規劃出海,還是作為出海企業的供應商,這項新規都將產生直接影響:
· 海外投資決策需要更系統的合規論證
· 海外分支機構的運營需要更嚴格的內控管理
· 投資壁壘調查制度為中國企業提供了維權工具
應對建議
1. 提前學習新規內容:7月1日前完成對《規定》主要條款的了解
2. 完善海外投資內控流程:將合規審查納入海外投資決策的必要環節
3. 關注投資壁壘調查機制:了解如何運用這一工具維護海外投資權益
除了上述直接涉及中國的政策變化,歐盟近期在貿易壁壘方面的動作同樣值得關注。
歐盟對華焊接鋼網反傾銷調查
2026年6月3日,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,對原產于中國和土耳其的焊接鋼網發起反傾銷調查。涉案產品的歐盟CN編碼為7314 20 90、7314 31 00和7314 39 00。
歐盟新包裝法規(PPWR)
歐盟新包裝法規提出了諸多新要求,其中對中國企業影響最深遠的變化并非材料限制或標簽要求,而是廢包裝處理責任(EPR)。只要中國企業的產品不是通過歐盟進口商銷往歐盟,而是自己直接賣給歐盟客戶或最終消費者,產品包裝廢棄后的處理責任就要由中國企業承擔。
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(CBAM)
2026年1月1日起,CBAM已正式進入收費期。出口鋼鐵、鋁、水泥、化肥、電力、氫到歐盟的企業,須購買CBAM證書以覆蓋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成本。從2028年起,范圍還將擴展至約180種鋼鋁密集型下游產品。
歐盟擬推《工業加速器法案》
歐盟擬要求70%零部件本地化,未來公共采購及補貼將僅限歐盟組裝且滿足本地化要求的車輛。
應對建議
1. 關注產品是否在反傾銷調查范圍內:焊接鋼網企業應及時準備應訴材料
2. 評估EPR責任:自查銷往歐盟的產品是否需要承擔廢包裝處理責任
3. CBAM合規準備:鋼鐵、鋁制品出口企業應盡早完成碳排放數據監測和報告能力建設
| 新規名稱 | 生效時間 | 適用企業 | 核心要求 | 緊急程度 |
| 美國AI芯片出口管制升級 | 已生效 | 含AI芯片的電子產品出口企業 | 向中國母公司出口須申請許可證 | ????? |
| 海關總署78號公告(無人機) | 2026年6月30日 | 無人機及相關物項出口企業 | 申報信息細化,三類渠道統一規范 | ????? |
| 對外投資規定 | 2026年7月1日 | 有海外投資的外貿企業 | 投資合規審查、安全監管升級 | ???? |
| 歐盟焊接鋼網反傾銷調查 | 已啟動 | 焊接鋼網出口企業 | 應訴準備、出口價格自查 | ???? |
| 歐盟新包裝法規(EPR) | 逐步實施 | 直接面向歐盟終端客戶的企業 | 廢包裝處理責任轉移 | ???? |
| CBAM碳邊境調節機制 | 已收費 | 鋼鐵、鋁等產品出口企業 | 碳排放報告與CBAM證書 | ????? |
立即行動(6月30日前):
· 排查出口產品是否涉及無人機及相關物項
· 完成報關人員78號公告新規培訓
· 檢查跨境電商申報清單稅號完整性
· 核查供應鏈中是否含受管制AI芯片
近期行動(7月1日前):
· 了解對外投資新規對企業的影響
· 評估歐盟市場產品的EPR責任
· 鋼鐵/鋁制品企業完成CBAM碳排放數據準備
中期行動(持續關注):
· 關注歐盟反傾銷調查進展
· 關注歐盟《工業加速器法案》立法動態
· 建立出口合規定期審查機制
Q1:我的產品不是無人機,只是用了無人機相似的零部件,需要按78號公告申報嗎?
A: 需要。公告對貨物范圍給出了開放式定義,涵蓋“相關設備和部件”,并以“等”字收尾。如果產品特性與無人機相關物項接近,無論是否屬于管制物項,都需要在報關單備注欄主動標注。建議逐案咨詢專業報關行或海關進行確認。
Q2: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小批量出口無人機配件,也需要遵守78號公告嗎?
A: 需要。78號公告已將快件與跨境電商渠道一并納入。跨境電商申報清單不得再使用簡化模式,需申報完整稅號,且生產銷售單位必須填報境內實際生產廠家。
Q3:對外投資新規對普通外貿企業有影響嗎?我沒有海外投資。
A: 直接影響主要體現在有海外子公司、海外建廠、海外并購計劃的企業。但如果你的客戶是出海企業,或者你的產品出口到有海外投資背景的關聯公司,也會間接受到合規要求變化的影響。
Q4:歐盟新包裝法規的EPR責任是怎么認定的?
A: 只要你的產品不是通過歐盟進口商銷往歐盟,而是自己直接賣給歐盟客戶或最終消費者,且客戶不再轉手銷售,廢包裝處理責任就要由中國企業承擔。這意味著很多原本通過DDP條款直接發貨給終端客戶的常州外貿企業,將面臨新的合規成本和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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